(2010)胶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邓金山与韩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金山,韩忠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胶民初字第190号原告邓金山,男,1983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被告韩忠江,男,30岁,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金山与被告韩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本院确定的时间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 磊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郭文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