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章庆飞与王炳银、王成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章庆飞,王炳银,王成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章庆飞。被执行人:王炳银。被执行人:王成者。申请执行人章庆飞与被执行人王炳银、王成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制作的(2009)温龙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成者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环川东路119弄1××号的房产(房权证号为:05××42)进行了查封。截止目前,被执行人王炳银、王成者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并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王成者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环川东路119弄1××号的房产适宜处分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凭原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温龙执民字第12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 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