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嵊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州××集团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盱眙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盱眙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嵊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温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盱眙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路。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79144-2)。住所地:江苏省××健康东路××楼。负责人:高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盱眙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其余部分继续审理。审判员 周 奇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马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