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上执字第238一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程聪宝与赵国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上执字第238一1号程聪宝与赵国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的(2009)上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国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上执字第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存社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