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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上执字第238一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程聪宝与赵国颜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上执字第238一1号程聪宝与赵国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作出的(2009)上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赵国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上执字第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存社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