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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李勇与李云权、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李云权,李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428号原告李勇。委托代理人孔晓兵、张秀娇。被告李云权。被告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与被告李云权、李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李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孝峰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仙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