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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与河北省黄骅市信诺立兴媒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河北省黄骅市信诺立兴媒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161号原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鲁家峙交通海运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江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中巨,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黄骅市信诺立兴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于锦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黄骅市信诺立兴媒化工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雪锋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