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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虞云仙与陈碧华、杜顺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云仙,杜顺剑,张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90号原告虞云仙,女,1962年4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解放新村1幢3号。委托代理人许贞朋,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被告陈碧华,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甘山村外木椟17号。被告杜顺剑,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大陈镇干山村外木椟17号。被告张玉明,经商,住义乌市上溪镇水碓张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虞云仙与被告陈碧华、杜顺剑、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贤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