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苏0813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20-07-16
案件名称
8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与淮安鑫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淮安鑫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苏0813行审8号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77号。 负责人崔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生,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尚早春,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淮安鑫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经济开发区东五街西侧、久鑫机械北侧。 法定代表人沈晓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伟松,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飞,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淮安鑫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 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生态环境局负担。 审 判 长 吴克成 审 判 员 张 蕊 审 判 员 陈士涛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柯兰 书 记 员 王文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