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霍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杜志华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霍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杜志华
案由
招摇撞骗;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0)霍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志华,小名老三,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1月8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霍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霍州市看守所。 霍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48号起诉书被告人杜志华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张玲玲,被告人杜志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2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杜志华身着警服棉衫至霍州市辛置镇下曹村农业桥附近,看见被害人申xx正在捡拾煤炭后,自称自己是公安科的,便将申xx的黄色三阳弯梁110摩托车强行骑走并销卖,得款500元。该车价值4700元。 2、2009年12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杜志华乘坐本村村民蒲xx的摩托车到霍州市牛腰村后,该杜以借车为由将蒲xx的“赛阳”摩托车骑走并销卖,得款250元。该车价值2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购车凭证,霍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志华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霍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杜志华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志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13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秦建华 审判员 白银峰 审判员 廉爱玲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