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任春春与冯荣祥、冯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春春,冯荣祥,冯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108号原告:任春春,吴兴区爱山街道友谊新村4幢302室。被告:冯荣祥,南浔区南浔镇镇北江蒋漾村冯家里31号。被告:冯明祥,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江蒋漾村冯家里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春春与被告冯荣祥、冯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春春于2010年6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冯荣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春春撤回对被告冯荣祥的起诉。审判长 熊志亮审判员 沈建国审判员 李群章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海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