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孙维平、龚卫忠与龚卫忠、施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平,龚卫忠,施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梅商初字第127号原告:孙维平,昌硕老区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301130016。被告:龚卫忠,大路口村荡里自然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107242131。被告:施亚敏,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昆铜乡大路口村荡里自然村30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平与被告龚卫忠、施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维平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施亚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维平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维平撤回对被告施亚敏的起诉。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宁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