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乍浦彩练印花厂与嘉兴纤秀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乍浦彩练印花厂,嘉兴纤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824号原告:嘉兴市乍浦彩练印花厂。住所地:嘉兴港区乍浦镇建利村张家。法定代表人:韩美英。被告:嘉兴纤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创业路北综合楼502室。法定代表人:王亚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乍浦彩练印花厂与被告嘉兴纤秀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解除对嘉兴纤秀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代理审判员 程啸飞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费 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