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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美X电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美X电池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X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上诉人深圳市美X电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深圳市美X电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美X电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美X电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晴敏(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