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汴民终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8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克金良,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志勇。上诉人河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字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郑州市金水区,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金明区,金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理审判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