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崂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与李新洲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李新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杨绵绵,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新洲,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申请执行人青岛海尔软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新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376.23元,执行费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0年6月17日全部标的执行完毕。至此,全部标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9)崂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曲启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