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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吴菊荣与王宝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菊荣,王宝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吴菊荣,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宝娥,女,194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8)慈民二初字第1498号申请执行人吴菊荣诉被执行人王宝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宝娥尚欠申请执行人吴菊荣借款人民币52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68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宝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4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陆 伯 安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