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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5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50-1号原告×××××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丹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上海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原告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金某,深圳市×××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原告杜某,男。委托代理人汪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石某某,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经审查,宋某某、杜某为涉案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依法追加宋某某、杜某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2010年6月1日,原告×××××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随后,宋某某、杜某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宋某某、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宋某某、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原告×××××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承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罗  映  清审 判 员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孙    虹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兰诗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