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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倪永祥与柯友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永祥,柯友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606号原告倪永祥,经商,清市北白象镇高西村,现住义乌市北苑街道复兴一区29幢3单元202室。被告柯友春,经商,北省阳新县富池镇六墩一巷4号,现住义乌市稠江街道稠关三街17幢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永祥诉被告柯友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永祥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永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红生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