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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裕源纺织有限公司与台州怡可靓毛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裕源纺织有限公司,台州怡可靓毛毯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366号原告浙江裕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衙前镇项漾村(草漾)。法定代表人陈仁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伟军,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怡可靓毛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玉环县玉城街道南大岙。法定代表人李玉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裕源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怡可靓毛毯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裕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怡可靓毛毯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8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43元,由原告浙江裕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