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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桐乡市××食品有限公司、胡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桐乡市××食品有限公司,胡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97号原告:陆某某。被告:桐乡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镇××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桐乡市××食品有限公司、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胡某某因病卧床,神智不清,故本案须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沈蒙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磊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