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余建村与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谢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建村,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谢公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111号原告:余建村。被告: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公荣。被告:谢公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建村与被告温州立品康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谢公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借款人谢公荣涉及经济犯罪为由,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建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余建村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蕾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