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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区××菜市场有限公司、宁波市××区××菜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与陈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区××菜市场有限公司,陈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保字第7号申请人:宁波市××区××菜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镇××村。法定代表人:陈乙。被申请人:陈甲。申请人宁波市××区××菜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于2010年6月4日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陈甲所有的价值48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市××区××菜市场有限公司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甲所有的价值4800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巢时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