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知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蒋文媛与高少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媛,高少娟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知初字第77号原告:蒋文媛。委托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少娟。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文媛诉被告高少娟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媛撤回对被告高少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1元,减半收取3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5元,合计65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