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龙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土生与张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土生,张兆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曾土生,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龙泉市剑池街道曾家村61号,身份证号码:33252419720528427x。被告:张兆亮,龙南乡龙井村8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土生诉被告张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土生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土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土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