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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商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年收与王正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年收,王正武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556号原告:刘年收,242319801106685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霍邱县潘集乡潘东村,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繁裕二村38幢402室。被告:王正武,52219800301679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霍邱县潘集乡堰台村,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繁裕二村31幢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年收与被告王正武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年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元,减半收取计467.50元,现减免部分诉讼费,实际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厉国平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卓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