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舟商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素芬为与被上诉人刘咪毛、原审被告林明海民间、刘咪毛与王素芬、林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素芬,王素芬为与被上诉人刘咪毛、原审被告林明海民间,刘咪毛,林明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商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芬,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西园新村**幢***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干彩棠,舟山市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咪毛,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号***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世根,舟山市恒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林明海(曾用名林良宽),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西园新村**幢***室。上诉人王素芬为与被上诉人刘咪毛、原审被告林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0)舟定商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素芬以已与刘咪毛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素芬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素芬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王素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旭涛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冷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