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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周晓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95元,依法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鑫耿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