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宪民与德亚(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宪民,德亚(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德亚物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王宪民,男,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德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荃湾沙咀道381-389荣亚大厦20字楼A座。法定代表人:刘汉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雅君,女,德亚(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被申请人:西安德亚物业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西安市二环南路西段捷瑞智能大厦15层东。负责人:温军平,组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宪民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0年5月25日发出(2010)碑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德亚(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德亚物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西安德亚物业有限公司清算组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0)碑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9元,由申请人王宪民承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