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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阳执封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同济药业有限公司查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同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阳执封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同济药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阳十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6年11月2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同济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同济药业有限公司(原:岳阳县同济药业有限公司)在岳阳县公田镇有建筑面积646.04平方米综合用房一栋及建筑面积694.50平方米1-3层住宅用房,本院已于2007年7月19日和2009年7月15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现申请人要求本院对上述房产进行再续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湖南同济药业有限公司(原:岳阳县同济药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岳阳县公田镇建筑面积646.04平方米综合用房一栋(房产证号:0208**)及建筑面积694.50平方米1-3层住宅用房(房产证号:0208**)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予以再续封。二、再续封期限终止日期为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丹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