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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勤生与陈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勤生,陈燕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283号原告:周勤生,市椒江区洪家街道双桥路155号。委托代理人:王健,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飞,1969年2月10月出生,黄岩区北城街道上东岙村85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勤生为与被告陈燕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勤生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勤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周勤生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庞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