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0104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20-07-01
案件名称
周洋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百步亭花园路店、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洋;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百步亭花园路店;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4民初337号原告:周洋,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蔡甸区。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百步亭花园路店。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路1-A处商网。负责人:张莉霞,该店经理。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8栋2-6层。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周洋与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百步亭花园路店、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周洋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洋自行负担。审判员 彭文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林伟书记员方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