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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上海宁邦电气有限公司与冯火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宁邦电气有限公司,冯火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752号原告:上海宁邦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05188-3)。住所地:上海市光明经济小区A区243号。法定代表人:朱克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火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宁邦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火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宁邦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宁邦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