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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小星与被告杨华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604号原告:杨某某,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跃,陕西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曼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9年8月相识,同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生活不和睦,尤其是被告谎称自己本科毕业,其实是大专学历这一事实严重伤害了原告,使其对被告不再信任。此后双方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决离婚。被告杨某某辩称,双方婚前已充分了解,婚后感情尚好,感情没有破裂,请求原告再给一次机会,一定改正缺点,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自由恋爱相识,同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了解不够及个性差异产生矛盾,双方于2010年4月22日因琐事吵架后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短信记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在庭审中一再表示会改正不足,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不应坚持离婚之诉,应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双方均应珍惜已建立的婚姻家庭,那么矛盾、误会自会逐渐化解,和睦幸福的家庭定会天长地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曼莉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