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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柴某与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宁民初字第783号原告:柴某。被告:田某甲。委托代理人:张某。原告柴某与被告田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本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某、被告田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3月份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经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举行婚礼结婚,2003年7月19日生育儿子田某乙,现年8岁,就读于宁海县城中小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被告经常对原告说谎,为一些生活琐事而殴打原告,造成原告手臂多处於血青紫。为此原告曾离家,后被告和其母亲到原告处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殴打,原告才回家。但之后被告仍未信守承诺。2009年9月份,被告将原告关在家里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父母及原告两个姐姐、姐夫都赶到劝说也无效。一直持续到第二天早晨被告才停手。此后原告又离家,与被告分居。被告又经常到原告工作场所干扰、辱骂原告,而且不听旁人的劝阻,造成原告无法安某某作。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债务共同承担(房屋坐落于宁海县××龙街道纺织路××室,价值约40万元)。为证明自己的上述事实,原告举证如下:①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②档案查阅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有共同财产坐落于宁海县××龙街道纺织路××室房产的事实。被告田某甲辩称:原、被告婚前关系是好的,婚后关系也是比较融洽的。自从原告有小孩后,被告对原告一直都是很好的,也很努力工作,夫妻之间偶尔发生争吵是有的,但没有经常殴打原告。原告是无故离家,对家庭不闻不顾,不照顾儿子,现为了儿子不失去母爱及父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田某甲为证明上述事实,举证如下:①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以证明购房总价款是22.3万元的事实。②中国农业银行付款凭证三份,以证明被告已付房屋按揭款3年的事实。③缴税凭证一组,以证明被告为买房子花去1万多元税款的事实。④越溪乡村委会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好的事实。⑤宁波长青藤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一份,以证明被告有固定的收入,每月工资2000元,有抚养儿子经济条件的事实。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①、②,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①、②、③,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三.对被告提供的证据④,原告有异议,认为被告的妹妹是村委会的,证明是自己写的。本院认为,在原告否认的情况下,村委会的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四.对被告提供的证据⑤,原告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其也有固定收入,也有抚养儿子的能力。本院认为,原告每月有2000元工资收入,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3月份,原、被告相识后恋爱。2001年9月27日,原、被告在宁海县越溪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儿子田某乙。此后,原、被告为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殴打。2007年4月29日,原、被告共同购置了坐落于宁海县××龙街道���织路××室房屋一套。2009年9月,原、被告又发生争吵、殴打后,原告独自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后,双方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虽为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殴打。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今后只要原、被告能互谅互让,多为家庭及子女利益着想,夫妻还是能够和好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柴某与被告田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  本  堂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建亚(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