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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高增申、邱婉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高增申,邱婉青,方世杰,吴新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华冰白,行长。被执行人:高增申,农民。被执行人:邱婉青,农民。被执行人:方世杰,农民。被执行人:吴新杰,农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419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与高增申、邱婉青、方世杰、吴新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增申、邱婉青、方世杰、吴新杰均下落不明,且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高增申、邱婉青、方世杰、吴新杰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53190.77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560元、执行费698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慈溪市支行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9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