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桦民二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期志与王妍妍、王志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期志,王妍妍,王志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桦民二初字第280号原告:王期志,1983年4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妍妍。被告:王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期志与被告王妍妍、王志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期志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期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妍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期志负担。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