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榆执二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常二龙与常云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二龙,常云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榆执二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常二龙,男,1954年12月生,汉族,榆次区庄子乡上黄彩村村民。被执行人常云扣,男,约47岁,汉族,榆次区庄子乡上黄彩村村民。本院在执行常二龙与常云扣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3月31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两月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刘卫国二0一0年六月十七三书记员 李小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