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开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久江与张能亮、余秋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久江,张能亮,余秋妹,张思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384号原告:严久江,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塘坞乡富川村131号。被告:张能亮,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芹西一区15栋301室。被告:余秋妹,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芹西一区15栋301室。被告:张思范,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汶川口村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久江与被告徐东平、张能亮、余秋妹、张思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久江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能亮、余秋妹、张思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久江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能亮、余秋妹、张思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久江撤回对被告张能亮、余秋妹、张思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严久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