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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商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久江与张能亮、余秋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久江,张能亮,余秋妹,张思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开商初字第384号原告:严久江,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塘坞乡富川村131号。被告:张能亮,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芹西一区15栋301室。被告:余秋妹,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城关镇芹西一区15栋301室。被告:张思范,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音坑乡汶川口村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久江与被告徐东平、张能亮、余秋妹、张思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久江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能亮、余秋妹、张思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久江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能亮、余秋妹、张思范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久江撤回对被告张能亮、余秋妹、张思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严久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华璐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