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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茅民二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十堰市丰正工贸有限公司与盘县禹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丰正工贸有限公司,盘县禹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二初字第206号原告十堰市丰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汽配城顺发汽配精品园3007号。法定代表人郭运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盘县禹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法定代表人田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丰正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盘县禹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丰正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盘县禹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丰正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盘县禹辉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二、对万涛提供担保的东风思域牌鄂C×××××轿车、中华牌鄂C×××××轿车,十堰市丰正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解放牌鄂C×××××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忠勇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