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执民字第400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厚伦与王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伦,王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执民字第4000号申请执行人王厚伦,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利明,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本案在执行王厚伦诉陈华春民间借贷纠纷(2009)甬慈商初字第3365号一案过程中,依法委托宁波永为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陈华春、王利明共同共有的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北城河沿43号房地产,经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王厚伦此次受偿53320元,余款66680元申请执行人王厚伦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33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