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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执民字第4000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厚伦与王利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厚伦,王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执民字第4000号申请执行人王厚伦,男,195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利明,男,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本案在执行王厚伦诉陈华春民间借贷纠纷(2009)甬慈商初字第3365号一案过程中,依法委托宁波永为拍卖有限公司拍卖陈华春、王利明共同共有的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北城河沿43号房地产,经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王厚伦此次受偿53320元,余款66680元申请执行人王厚伦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336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吉锋(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