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鄂0104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20-07-01
案件名称
周洋与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普安药房西汇广场店、武汉普安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洋;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普安药房西汇广场店;武汉普安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4民初342号原告:周洋,男,199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蔡甸区。被告: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普安药房西汇广场店。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201号。法定代表人:张云艳。被告:武汉普安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21层21-1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汉洲,武汉市江岸区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原告周洋与被告武汉普安医药有限公司普安药房西汇广场店、武汉普安药房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周洋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洋自行负担。审判员 彭文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法官助理林伟书记员方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