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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黄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林桔莲、林福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林桔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黄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6-0,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横街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慧丽,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沙埠支行信贷员。被告:林桔莲,身份证号码332622194711074127,住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八村***号。被告:林福芹,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06094126,住台州市黄岩区沙埠镇沙埠叶村***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林桔莲、林福芹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杨 溢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缪娅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