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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玄非诉行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南京东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东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玄非诉行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275号。法定代表人马千山,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波。被执行人南京东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唱经楼西街7号305室。法定代表人戴忠。南京市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11月9日作出的玄劳社察理字(2009)第0037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自2008年1月起至2009年3月止未与劳动者丁小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丁小双支付二倍工资玖仟玖佰圆整,并告之如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09年11月9日送达。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提起复议和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决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南京东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歇业,该公司2008年、2009年连续两年未进行工商年检,并已于2009年8月停止运营。另查明,南京东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自2010年1月1日进行清算,根据苏量专字(2010)第011号《审计报告》,截止至2010年1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后的资产总额为469132.10元,负债总额为702865.95元,所有者权益为-233733.85元。该公司已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被执行人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玄劳社察理字(2009)第0037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村中审 判 员  马 健审 判 员  王 群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董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