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下商初字1523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张××、杭州××金属物资回收销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张××,杭州××金属物资回收销售有限公司,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下商初字1523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张××。被告:杭州××金属物资回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号××621、623室。法定代表人:张××。被告: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号××602、603室。法定代表人:高××。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杭州××金属物资回收销售有限公司、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张××、杭州××金属物资回收销售有限公司、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2元,减半收取9101元,由原告吴××负担。其余9101元予以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晓红人民陪审员  岑宪权人民陪审员  张建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洁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