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嘉兴市田乐荣强丝织厂与绍兴县鑫焯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田乐荣强丝织厂,绍兴县鑫焯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348号原告:嘉兴市田乐荣强丝织厂(组织机构代码77572778-2)。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市泾开发区。投资人:孟荣强,厂长。被告:绍兴县鑫焯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703884)。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华泰大厦904室。法定代表人:汪靖,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田乐荣强丝织厂诉被告绍兴县鑫焯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5,9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