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冯某某、王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某某与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之是否成立生效及履行情况等事实不清,且对涉讼房屋是否属于不得查封执行之标的物这一关键环节也尚待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进一步查明甄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9)绍虞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回上诉人张某某。审判长魏晓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傅海鑫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