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夏君杰与潘飞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君杰,潘飞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夏君杰。被告潘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君杰诉被告潘飞飞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飞飞的银行存款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宋文禹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