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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磐商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厉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厉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36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厉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厉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厉某某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厉某某开户在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在冻结期间每月仅可支取生活费800元,其余款项不得支取,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旭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土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