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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定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0-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干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干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定商初字第262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某某。被告干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干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明龙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和被告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合伙购买舟山市普陀远洋渔业总公司的普渔6019#捕捞船,并挂靠在该公司从事远洋捕捞作业。购船款为120万元,分期向某洋公司付清,原、被告各持1/2股。至2008年,原、被告已分别出资30万元。同年5月15日,原、被告对船舶进行改装,约定改装费60万元由被告出资,剩余的60万元购船款仍由双方按原来约定的1/2比例承担。2009年5月18日,原告退出合伙,被告享有船舶所有份额,支付给原告退股款33万元。2009年6月被告向某洋公司领取了2008年度柴油补贴款68000元,因原告在2008年度尚是合伙人,所持股比例为1/3,故该柴油补贴款68000元的1/3应属于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分配该柴油补贴款,但被拒绝。故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柴油补贴款人民币22667元。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已经结清,原告取得的退股款包括了柴油补贴款。且按照被告的持股比例,原告计算的柴油补贴款份额也是不正确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合伙购买舟山市普陀远洋渔业总公司的普渔6019#捕捞船,并挂靠在该公司从事远洋捕捞作业。购船款为120万元,由原、被告分期向某洋公司付清,原、被告各持1/2股。后原、被告已分别支付购船款各30万元,剩余60万元购船款尚未付清。2008年5月15日,因对普渔6019#捕捞船进行改造,又投入资金60万元,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1份,其中明确普渔6019#捕捞船经改造后现船股值为180万元。被告持股为90万元,原告持股为30万元,尚有未付清的60万元购船款的份额分配,则由原、被告以各自向某洋公司归还的数额享有相应的份额。2009年5月18日,原、被告经协商后口头确定原告退出合伙,由被告支付给原告退伙款33万元。2009年6月,被告向舟山市普陀远洋渔业总公司领取柴油补贴款68000元。2010年1月12日,原、被告对2009年5月18日约定的原告退伙事宜进行结算,当时原、被告曾就船舶增值及柴油补贴款分配又进行过协商,但原、被告最终仍确认原告退伙以2009年5月18日双方达成的退股约定办理,即由被告支付给原告退伙款33万元后,原告退出合伙,并由原告起草了退股协议后双方签字确认,该退股协议记载了被告已支付给原告退伙款33万元。因原、被告原约定原告的退伙时间为2009年5月18日,故原告将该退股协议的落款时间写上2009年5月18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作协议1份、退股协议1份、舟山市普陀远洋渔业总公司某某1份及被告提供的证人刘某、金某某的证言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原、被告的合伙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本案原告李某某在退出合伙体时,已经与被告干某某达成退伙协议,故原告的退伙应按该协议办理。现被告也已支付了约定的退伙款,所以被告已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现原告提出的诉请,其理由是被告在原告退伙后又领取了双方合伙期间的柴油补贴款,且该补贴款在原告退伙时没有按比例进行过分配。但从现有证据表明,原告在与被告达成退伙协议时,本案讼争的柴油补贴款68000元被告已领取,原、被告也对柴油补贴款的分配有过协商,而后双方仍达成了由被告支付给原告退伙款33万元的退伙协议。所以应确定原告起诉要求分配的柴油补贴款已经包含在被告支付给原告退伙款33万元的范围内。所以原告再要求按出资比例分配该柴油补贴款不符合双方达成的退伙协议。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干某某支付柴油补贴款人民币22667元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67元,减半183.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