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2926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6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2926民初875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92年10月15日,农民,文盲。被告妥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3年12月7日,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进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