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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2926民初875号

裁判日期: 2010-06-16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甘2926民初875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92年10月15日,农民,文盲。被告妥某某,男,东乡族,生于1983年12月7日,农民,文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乔长鹤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进成 来源: